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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专题报道--团体标准东风渐
 
 
 
《中国标准化杂志》记者 赵子军
 
    2016年的春天不寻常,尤其对各社会团体而言。
 
    2016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说。
 
    2016年3月18日,国家标准委在京召开首次“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研讨会”,组织去年我国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以来39家试点单位代表,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政策走向,交流试点经验,提供具体指导。“在标准化领域要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的技术支撑工作,积极发展团体标准,提高标准的有效供给,增强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国家标准委副主任殷明汉在会上说。
 
    2016年4月21日,作为39家团体标准试点单位之一,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会长、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方晓燕在接受《中国标准化》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的标准化政策环境非常好,国家提出大力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应该说,这为各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带来了非常好的机遇。“我们认为,我们协会包括团体标准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我们非常赞成现在国家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市场需求”的思路。”——方晓燕说。
 
    团体标准的春天!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各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前所未有的春潮涌动。辉映着标准化改革的春光,顺应《指导意见》的春风,人们敏锐地捕捉到团体标准领域扑面而来的春意。
 
    百花争妍春意好。团体标准的放开引发了各社会团体的蓬勃干劲。以团体标准试点为例,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主任肖寒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截止2015年年底,39家团体制定了124项团体标准;39家团体总共制定的标准数量是1341项。”其实,试点工作和《指导意见》都为下一步团体标准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方晓燕认为。这也是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落实好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工作任务主要抓的事。特别是《指导意见》,应当说,这对引导和规范团体标准的发展起到重要风向标的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
 
    ——团体标准数量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社会团体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制定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影响力明显增强。团体标准化工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社会团体自主制定标准的运行机制更加规范,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更加健全。
 
    《指导意见》以“放、管、服”为主线,从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标准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主要措施,积极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努力促进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有力保障团体标准持续健康发展。
 
 
    “放”什么?
 
    “放”就是放开了什么?放开了标准制定权。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
 
    然而有个问题值得强调。从国际国外看,无论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还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都强调标准制定机构应当为法律实体或行政实体,以便对其所有的标准制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从国内看,我国现行标准体制中,标准制定机构也是法律实体或行政实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是行政实体,即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企业法人。因此,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最终,我们确定,团体标准作为新的一类标准,其制定主体也应具有法人资格,以便对其所有的标准制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肖寒指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要求,在《指导意见》中,将“具备相应能力”细化为“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即: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也就是说,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这个意见为团体标准良性发展吹散了迷雾,确保了各社会团体积极介入同时的有序发展。
 
    在放开标准制定权的同时,《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充分竞争。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同时提出,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用。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这就是“放”,以前学会、协会是不能制定发布标准的,现在放开了,允许具有相应能力的学协会自主制定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管”什么?
 
    什么是“管”?“管”包括规范和监管。比如统一团体标准编号规则,据国家标准委介绍,统一编号规则不是统一编号,而是将编号规则统一了。“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比如严格团标制定原则和程序。国家标准委要求,在标准制定原则上,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在标准制定程序上,社会团体应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声明。
 
    比如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殷明汉指出:“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以及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公开制度,是今年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我们将组织研究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通过放、管、服,也就是通过放开标准制定权,统一团体标准编号体系,以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管理,以及为试点单位提供标准信息服务等,可以多层面实现对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促进、管理、监督和服务。”WAPI产业联盟副秘书长张璐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服”什么?
 
    显然,服务——被国家标准委作为推进团体标准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政府能给社会团体提供什么服务?政府提供的第一个方面的服务是信息服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就是标准化服务的一个代表性案例。2016年3月18日“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研讨会”上,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配合国家标准委开展一系列研究设计等工作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介绍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基本功能,演示了各类用户如何使用该平台。
 
    “根据国家标准委的要求,2016年3月底,我们联盟注册了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联盟账号,目前正处于公示阶段,该公示期将在5月8日结束,届时联盟将可以通过此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联盟团体标准信息,发布标准化工作新闻及相关成果,并通过此平台与其他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建立联络甚至协同创新的关系。”张璐璐告诉记者。
 
    可以说,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建立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利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可以为全社会提供团体标准基本信息查询服务;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还能提供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情况。因为,《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信息统计。鼓励社会团体每年底将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情况、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等信息,通过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团体标准化工作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编制全国团体标准化年度统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政府提供的信息服务还包括利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查询和全文查阅等信息服务;利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信息查询服务等。
 
    政府提供的第二个方面的服务是“良好行为评价”。良好行为评价是社会团体自愿的,政府提供的服务。
 
    记者了解到,良好行为评价是国际通行做法。WTO/TBT协定中有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美国ANSI也对标准制定机构的行为进行评价,凡是符合《ANSI基本要求:美国国家标准的正当程序要求》,ANSI就认可他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到目前为止,ANSI已经认可了296家标准制定机构,包括ASTM (美国材料实验协会)、UL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 )、NFPA(美国消防协会)、ASHRAE (美国供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
 
    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向社会公开通过良好行为评价的社会团体名单,可以树立标杆,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同时也为政府提供参考。
 
    为此,日前已经出台了我国团体标准领域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要求按照良好行为的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张璐璐认为,国家对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开展良好行为评价,其意在通过第三方的组织评估和指导,推进团体标准试点单位的健康发展,以缜密的组织流程发布高质量的标准,并逐渐成长为国家未来团体标准工作的标杆。“毕竟,我国已经实行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政策多年,团体标准的推广和采纳不可一蹴而就,特别是目前各个社团组织标准研发能力良莠不齐,标准制修订机制成熟度不均衡,政府在放开标准制修订主导权的情况下,如何让团体标准成为可被采纳的高质量标准,成为会被市场自愿采纳的、具备协商一致性的标准,甚至是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整体成败的关键点。”她说。
 
    政府提供的第三个方面的服务是“团体标准转化”,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另外,政府还可以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肖寒表示,“对于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我们有一些思考。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程序上,参考欧洲标委会做法,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视团体标准的成熟度,省去国家标准制定的起草阶段或征求意见阶段。类似国际标准转化的快速程序。”
 
    他表示,政府还提供第四个方面的服务就是营造团体标准实施的环境,“各地方、各部门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场硬仗,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标准委要求,各社会团体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市场发展和创新发展对团体标准的需求,找准切入点,及时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以及对实施效果的综合评估,及时更新修订团体标准,形成完善的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团体标准实效的充分发挥。
 
    “一是加强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需求的团体标准研制,二是加大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建设的力度,三是积极参加团体标准评价监督机制和基本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工作,四是及时总结提炼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成效。”殷明汉说。
 
    团体标准东风渐,百花争妍春意好。2016年,各社会团体“面向市场,春暖花开”,共同推动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发展,必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助力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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