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联盟是以产业技术进步为目标、由产业内2个或2个以上技术创新主体形成的联合致力于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
对于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凡是技术创新活动的参与者都可以成为联盟主体,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以及其他创新主体之间都可以形成产业技术联盟。二是联盟的主要活动是围绕技术创新展开的,而不只是技术开发。三是联盟是主体之间以技术为纽带形成的联合、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一般的浅层次联系,也有合作双方通过股权形成的深层次经济联系。
重要的市场竞争形式
产业技术联盟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第三种资源配置方式。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大量技术创新活动存在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中。作为中间组织的产业技术联盟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主体之间的技术学习与合作,并承担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规模过大、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还扩大了企业边界和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产业技术联盟是提高价值链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体创新能力的组织形式。现代企业竞争是价值链的竞争,特别是技术创新,要求整个价值链的技术水平进行协同改进,才有利于提高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单个企业由于受资源及能力局限,只能在技术创新的某一或少数环节拥有核心专长,难以确立企业最终的竞争优势,因此,通过产业技术联盟形成核心专长的互补,提高整体创新能力,就成为企业参与竞争的必然选择。由此,市场竞争将由以企业为主的点的竞争,逐步转变为以产业技术联盟形式形成的块状竞争或网状竞争。
产业技术联盟是以技术联系为纬度对市场主体的重新划分。产业技术联盟把不同的技术创新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产业内外多个技术联系通道,构成了市场主体新型网状联系。通过对产业内技术联系状况进行分析,并依据产业技术联盟对市场进行划分,有助于分清产业内技术知识的产生、流动以及分布状况,为制定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提供依据。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产业技术联盟迅速发展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战略联盟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国际技术联盟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跨国公司纷纷缔结以R&D活动为核心的战略联盟。在世界高技术产业中,运用联盟加快技术研发的现象非常普遍。鉴于产业技术联盟的重要作用,发达国家逐步将其作为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许多产业技术联盟已超越项目或技术合作开发范围,还承担着引导产业技术创新的职能。
有助于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业技术联盟起步较晚,还没有在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应有作用。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不能忽视产业技术联盟的作用。
首先,产业技术联盟是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技术联盟作为技术进步的中间组织,可以成为共性技术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产业技术联盟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缺失的问题。我国多数行业内的大型企业普遍实力还较弱,难以承担引领产业技术进步和赶超的重任;而政府对竞争性领域偏重于产业政策引导,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宏观协调和引导功能弱化;行业协会承担管理职能,缺乏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职能和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的引导模式。产业技术联盟可以有效地组织产业技术力量,共同研究关系企业发展的技术战略和技术路线,并作为实施组织,有针对性地研发关系产业发展的前沿技术,从而成为引导产业技术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产业技术联盟可以促进产学研结合,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被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突破口,产业技术联盟作为中间组织形式,为产学研结合开辟了新途径。
第四,产业技术联盟能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对我国产业的控制力,包括专利池、知识产权封锁、技术垄断等,使我国产业成长空间受到压制。实践证明,从技术联盟入手解决产业发展中受制的瓶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TD-SCDMA 标准、EVD 标准等的制订上,产业技术联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五,产业技术联盟是政府资助科技项目的重要载体。产业技术联盟有利于集中产业科技资源,开发产业共性、关键或前瞻性技术,并且贴近市场需求,从而使政府主导的科技开发与市场需求实现有机结合。产业技术联盟所具有的创新主体合作特征,还有利于科技成果的扩散和产业化,也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知识水平,从总体上推动产业技术进步,达到政府支持科技进步的目的。
大力推动产业技术联盟发展
产业技术联盟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表现在:产业技术联盟具有互相学习、信息交流的基本功能,但是如果联盟成员都只是抱着学习的态度参与,那么可能最终谁也学不到,构成“学习的悖论”;产业技术联盟的作用之一是增强对市场或产业的控制力,技术联盟虽然不一定会阻碍市场竞争,但是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仍需关注;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联盟成员“偷懒”的道德风险和不具备真正合作研发能力的逆向选择问题,使联盟中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合作伙伴之间的不信任加大了组织成本。这些问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降低其组织成本和运行的不确定性。
第一,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建立范围广泛的信息交流制度,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完善关于合作研究的法制建设,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中介组织的作用、信息共享与保障机制、促进人员流动等;明确关于反垄断的法规要求;不断改善产业技术联盟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文化条件等。
第二,政策指导与机构协调。目前,我国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缺乏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机制。应在国家或产业层面出台促进产业技术联盟的指导意见,引导产业技术联盟的发展。
第三,通过多种手段发挥产业技术联盟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方面,应选择合适的行业,由政府出面,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组织产业内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形成研发联盟,约定成果分享机制,对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在引导产业发展的技术战略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信息和政策资源优势,引导和组织产业内重要技术创新主体形成前瞻性技术研发联盟;还应鼓励形成以重大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技术跨越式发展为目的的产业技术联盟和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打破国际垄断的产业标准为目的的产业技术联盟。
第四,制定技术联盟发展战略和计划。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实施一系列计划项目来引导、协调、控制技术联盟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需求确定技术联盟发展战略,包括:根据行业具体情况,规划、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组织形成重点区域的技术联盟,使产业发展与区域特色结合起来,以技术联盟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或国际研发机构组成技术联盟并积极参与国际技术联盟,积极利用国际研发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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