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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信息安全形势及法治对策

 

源自:E-works,原文出自【比特网】

[导读]全球信息化的条件下,保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对敌斗争的重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战场之一。针对中国政治安全的IT企业商业纠纷政治化倾向日趋明显,给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威胁甚至严重危害。

信息安全一般是指信息环境中信息资源的保密性、价值性、完整性和可控性。信息安全问题是自Internet诞生之日起就与日俱来的,而随着IT产业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信息“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性也进一步显现出来,特别是以国际恐怖主义和包括“东突”势力在内的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等(以下简称“三股势力”)也越来越多地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分裂破坏、暴力恐怖、干扰渗透和反动宣传等犯罪活动,绘中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等造成极大威胁和严重危害。如何积极应对全球信息化条件下保障信息安全的挑战,掌握斗争的主动权,维护好国家安全。成为—个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信息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

在全球信息化条件下,联通全球的信息网络也为“三股势力”的各种跨境犯罪和暴力恐怖破坏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提供了便利。信息网络也已经成为“三股势力”实施跨国刑事犯罪的核心武器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中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情报攻击越来越猖獗

长期以来,境外“三股势力”利用信息网络猖狂刺探中国的国家秘密,因信息网络规制不力而导致的泄密事件使中国每年损失上百亿元。目前,境外“三股势力”的间谍机构设有数十个信息网络情报单位密切关注着中国大陆的信息终端,他们甚至不顾一切地疯狂采用“狼群战术”、“蛙跳攻击”等方法进行信息网络窃密和情报信息渗透破坏活动;中国境外还有数干个“僵尸”网络控制服务器监控着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有数万个木马控制端IP紧盯着中国大陆被控制的电脑。境外“三股势力”甚至利用网络策划、组织与实施针对中国领土完整和政权巩固的颠覆、分裂破坏和暴力恐怖袭击等刑事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危及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近年来,境外“三股势力”不仅利用信息网络内外勾连,积极在中国境内发展成员,而且还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相互联络,并实施组织动员等具体的分裂破坏活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三股势力”进行煽动、串联、组织和指挥实施犯罪的主渠道。他们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极具高科技和现代化的特性,在工作策略上实行“广泛性”与“特定性”相结合,既增强了行动的隐蔽性,又扩大了信息传播的范围。“三股势力”肆意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干扰和攻击破坏活动,使中国的国家信息安全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

(二)针对中国政治安全发动的网络舆论攻击越来越疯狂

信息网络也成为”三股势力”制造政治阴谋和发动心理战的有效手段。现在,全球有几百家散布极端主义情绪的网站,所有以观点激进著称的集团也都在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自己的观点。而“三股势力”更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隐蔽性强、传播快捷的特性,大肆“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散布政治谣言,企图搞乱中国安定团结的大局,搞乱人心,”并极力诋毁中国的国际形象,威胁中国的国家政治安全。事实充分证明:“三股势力”已经擅长于使用信息网络这种传播工具来干扰甚至破坏国家形象,并严重影响到国家政治安全。近年来,信息网络的融合掀起了媒介融合的新浪潮,推动数字技术支持下的新兴媒体快速朝着“无处不在、无所不有”的状态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网络上缺乏有效的准入制度和监管者,导致一些错误的、虚假的和别有用心的信息大量快速生成、传播和泛滥,并对现实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形象。“三股势力”正是钻了这方面的法律空子,越来越重视利用信息网络对中国实施政治上的全方位打压。这些来自信息网络上的舆论攻击,不但损害了中国政权的巩固、政治制度的稳定以及各族人民群众的团结和谐,而且恶化了中国的外交环境,丑化了中国国际政治形象,其用心十分险恶。

(三)针对中国社会生活领域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趋增多

由于信息网络具有匿名、言论表达自由等特性,而社会群体中的个人文化水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等千差万别,新兴信息媒体在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一些人毫无顾忌地胡言乱语、肆意诬蔑,甚至于破口谩骂等不负责任的非理性行为;一些不良社会思潮恣意蔓延,违反法律的“淫秽色情信息”、“人肉搜索”、“网络欺诈”等非法行为横行一时;以键盘为武器的“网络暴民”,以“网络恶搞”等违法方式肆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充满低俗内容的“灰色文化”、“色情产业”和“网络黑社会”行为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盛行。而西方反华势力把中国政府对信息网络的依法管理污蔑为侵犯了“互联网自由”,宣称中国的网络审查威胁了信息的自由流通,限制了言论自由,指责中国竖起了“电子屏障”,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这种干涉别国内政论调的指责、威胁和掩护下,为国内外“三股势力”利用信息网络大肆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行为积极张目。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重视。

(四)针对中国青少年群体的信息网络“毒害”日趋严重

青少年群体的健康成长是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中国许多青少年长期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身心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毒害,已经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全社会的强烈呼吁下,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集中整治。第一阶段针对手机网站接八、服务器层层转租、手机代收费和涉黄网,站域名变换等五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排查和清理,手机淫秽色情治理工作初见成效。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一阶段手机淫秽色情治理工作情况显示,截至目前,电信运营商对服务器层层转租现象进行核查并清退违法接入商126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暂停涉黄域名1.2万余个。目前共有13家搜索引擎企业累计设置过滤关键词27万条,共屏蔽色情网站4.3万个,删除色情网址、帖文130万个,清理色情图片85万张。堆不可否认,目前中国信息网络管理立法还极不完善,对经营性网吧监管不力,对不良信息的禁止、网络游戏的准入与限制等等缺乏有效管理。现有法律法规对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打击极为不力。而中国法律规范中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具体措施仍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青少年获得信息网络的安全服务或消费。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零点前断网”的方法规定得不明确,对负责实施“零点前断网”的监管部门也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加之执法者能动执法的意识与能力比较差,直接导致了一些相关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

(五)针对中国政治安全的IT企业商业纠纷政治化倾向日趋明显

当前,国际经济活动的政治化和国际政治活动的经济化倾向日趋强烈,文化冲突中的文化霸权主义日益凸显。一个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的商业性质的谷歌公司,在美国就遵照法律对其搜索内容进行处理。但在中国,谷歌竞公然置“依法管理互联网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于不顾,违背进入中国市场时作出“同意针对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对网站进行审查”的书面承诺,蔑视中国法律的规定,擅自发表声明,声称不愿在中国运营“受到审查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径自停止对搜索服务进行过滤,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中国香港,并借口黑客攻击影射和指责中国政府,无端地将单个企业行为与中美国家关系挂钩,甚至与中国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将商业问题政治化。谷歌公司创始人之一谢尔盖?布林则呼吁华盛顿反对中国的互联网审查制度,敦促美国将这个问题列为“重点”,企图将互联网审查上升到人权和贸易问题的层面来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并呼吁美国政府和企业采取行动向北京施压。谷歌利用信息网络对中国实施渗透、和平演变和颠覆政权的企图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了。这种公然危害主权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要严厉禁止和坚决打击的。

另外,印度通信部以安全为由排挤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警告印度通信有限公司(BSNL)测试华为供应的所有设备,并检查骇客(Cracker,“破解者”之意)是否可自远端操控。2009年,印度政府称中国黑客侵入了政府电脑并刺探到国防部的保密资料,随即叫停了中国的设备安装;今年,印度又诬称中企是“中国间谍网络一环”,禁止从中国进口通信设备,其行为会使其他对安全存在担忧的国家效仿。印度对中国电信设备企业实行单方面的歧视行为,已经违反了世贸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政治化倾向很明显,威胁到了中国信息产业的安全。

二、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法治对策分析

在全球信息化条件下,依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使命与责任更加重大,信息化领域的法治建设任务也更加繁重、更加艰巨。

(一)必须坚持加快信息法治建设,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

全球信息化条件下,以军事安全为中心的传统安全观,已经被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军事安全以及信息安全在内的新的综合安全观所取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着信息安全威胁的严重挑战。特别是信息网络已经成为超级大国谋求战略优势的工具,“信息疆域”已经不再是以传统的地缘、领土、领空、领海和领天来划分,而是以带有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影响力的信息辐射空间来划分。“信息疆域”的大小、“信息边界”的安全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⑦更为微妙、复杂和危险的是,信息网络能基于人们对国家、民族和文化认同的错综复杂关系,而迅速演化出种种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信息网络不仅是思想文化和信息的集散地,而且往往也会成为社会舆论效应的“放大器”、突发事件的“引爆器”,其高速、大面积传播的特性,可以迅速使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普通问题“政治化”、一般问题“热点化”。特别是“三股势力”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后,能够更有效、更方便、更快捷地策划、组织和远程遥控指挥或实施各种暴力恐怖和分裂破坏活动,这就大大增加了打击防范的难度。

科学应对信息网络面临的挑战,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需依法进行综合治理,科学规范和调控发展。为此,一是充分用好现有的法律。必须坚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政治安全,保障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二是加快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及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信息安全法>、<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实施细则>、<手机媒体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为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管理和推行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积极健全国家信息法制建设框架基础及司法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建设与管理信息化的法律责任,依法推进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和系统可控的安全运行模式,严厉打击黑客行为:坚持推进并规范信息网络实名制,全面实行传输网站、手机用户、网络互动活动等各环节的实名制:依法规范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发布、传输者保障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规范未成年人浏览的信息服务范围,明确公安、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传输部门的法律责任,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安全管理与监管机制与具体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坚持把依法保障信息安全纳入维护国家安全之中

信息安全已经全面融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家安全和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发展的各个领域。依法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法保障信息化事业健康发展,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适应新形势下的反恐怖、反分裂斗争的迫切需要。信息全球化条件下,中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里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屏障,必须把保障信息安全视作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环节,使“信息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的框架体系之中,并且坚持依法保障和加强信息安全的法治建设,坚持把信息安全法治建设放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位置来保障其实现优先发展。另外,从战略防御的角度来看,相关法治还必须支持有关方面积极构筑”军民一体”、“攻防一体”的信息安全保障与应对体系,不断强化信息系统、装备系统和保障系统应对实战的对抗力,积极备战信息化战争。

(三)必须坚持依法遏制恐怖与分裂势力向信息化领域的蔓延

近些年来。信息网络领域不断出现各种以渲染暴力恐怖为目的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以侵害信息网络、破坏国家安全的关键设施、侵犯公民人格权甚至生命财产安全为特征的“恐怖主义”、“网络暴力与暴利”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特别是“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新领域,成为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国家安全新的全球性问题。应对“三股势力”在信息网络领域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据有关统计,目前,美国每年由于信息网络安全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超过170亿美元,德国、英国也都达到数十亿美元,法国达到100亿法郎,日本、新加坡的损失也很严重。国际刑法界列举的现代社会新型犯罪排行榜上,信息网络犯罪已经名列榜首。

解决这一全球性的难题,在全球信息网络领域打击和遏制“三股势力”实施暴力恐怖与分裂破坏活动,最可行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强化信息化的法治建设。欧盟通过颁布决议、指令、建议、条例等法律文件,坚持从涉及数字网集成服务、网络准入制度、信息保护等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等诸多方面,指导各成员国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法律规制建设。目前欧盟已经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走在世界各国前列的信息安全法律框架,有效地保障了欧盟的信息安全。欧盟的信息安全法治建设为中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中国应坚持大力推进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保障信息安全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政府保障信息安全的行政责任,并以此提高和强化国家保障信息安全的能力。

(四)必须不断提高依法应对信息化条件下反分裂斗争的法治能力

信息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倍增器”,如果被“三股势力”利用,同样也会成为分裂破坏活动的“倍增器”。这在中国警方成功破获的一起“世维会”境内信息员编造“韶关事件”虚假信息的案件中就得到了充分证实:随着一系列“世维会”和热比娅炮制假信息、假视频、假照片的事实不断被揭露,他们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混淆视听、煽动民族仇恨恶劣行径的真实面目进一步暴露出来。他们的丑恶伎俩是:一是虚假信息被凭空捏造成所谓韶关事件的“真相”。二是异国惨剧被“偷梁换柱”,成了煽动民族仇恨的视频。三是异地群体事件照片被“挪用”,成了所谓“和平示威”证据。为争取反华势力的支持,热比娅与“世维会”继续采取煽风点火的手段,编造所谓事实真相,妄图瞒天过海,欺骗世界。据查实,2009年7月5日22时左右,热比娅曾给“世维会”副主席卡哈尔曼打电话说:“现在,图片资料太少了??你们要给我搜集更多的图片和录像资料。”7月6日,“世维会”副主席赛伊提和境内的“东突”分子联系,表示“这次事件闹得不小,热比娅很满意”,“汉族人死的不少”,“我们要把汉族人的图片做一下处理”,“看上去像维吾尔族人世维会”和热比娅一手策划的乌鲁木齐“7?5”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最严重的一次暴力恐怖事件。“7?5”惨案,充分说明,利用信息技术和设施,通过篡改、假冒、滥用等办法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来策划、组织、指挥和煽动实施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分裂活动,已是“三股势力”熟练使用的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已是事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的大事。

信息化法治建设要特别重视针对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的需要,明确禁止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一切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稳定大局,必须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坚持依法应对西方国家对我国全面、连续、长期、持久性地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坚决依法打击意识形态领域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坚决分化瓦解其对中国政治安全构成的严峻外部挑战。

(五)必须坚持从保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治建设方面谋划国际合作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不断增加,国家安全形势更趋严重。尽管有国外专家认为:

“国际安全合作的发展速度已经赶不上恐怖主义威胁的全球化进程。”但正因为如此,才应更加重视加强信息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重视推进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合作。信息网络的显著特征就是国际化。跨境犯罪是实施危害信息安全的一种普遍现象。而获得跨境司法协助和司法裁判权则是依法保障信息安全的基本需求。因此,保障信息安全不仅需要国内法律的规范,更加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规范,而坚持从保障信息安全的国际法治建设方面谋划国际合作,已是一项不可回避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应坚持从战略上统筹考虑,更加重视在国际组织中积极参与制定有关保障信息安全的国际标准和国际条约,主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应积极推动国际组织联合签署相关公约,特别是加强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安全的共同治理,共同应对信息安全领域的跨国犯罪问题,共同打击和防范危害信息安全的黑客行为,共同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积极推进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健全反恐防恐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上述努力,确保中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原文链接:

http://do.chinabyte.com/186/116886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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