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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思考:分业监管还是融合监管

监管模式的三构想:

——实行分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最为可能。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中“加强市场监管”里提到:“广电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安全播出、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电信部门按照电信监管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通互联、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可以看出,国务院目前的总体思路是广播电视业务的内容安全仍由广电部门负责,而电信网和互联网的内容安全由电信部门负责。

这个思路还可以从“加强技术监控系统建设”的描述中略见一斑。方案提出:“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技术平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监控能力,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提供技术支持。”然而,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三网融合前的监管模式,它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三网融合中的业务交叉融合问题。

——延续多头管理,这种模式最为现实。三网中信息安全问题最大的是互联网,相比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内容安全管理最为难办。目前互联网的管理用的就是“九龙治水”的模式,电信部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宣传、公安、安全、广电等部门是互联网的重要内容管理部门,但外宣(宣传)部门又是网络文化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管理部门。那么,三网融合后,问题的根本还是互联网内容管理问题,因此,继续沿用多头管理也是最为现实的一种模式。

另外,推进三网融合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切实加强三网融合条件下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社会效益,改进和完善信息内容监督方式,把新技术运用和对新技术的管理统一起来,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及文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由宣传部门管理,而涉及网络犯罪或国家安全的信息安全内容则分别是公安部门和安全机构的职责所在。互联网这种特性决定了目前阶段网络内容安全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成立统一管理机构,这种模式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从国外经验来看,融合监管更具优势。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是采取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融合监管。美国的《1996年通信法》以法律形式授权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广播电视和电信业进行监管。英国依据2003年新推出的《通信法》,成立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融合产业的发展。

反观国内现状,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或许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为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深圳市将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勤任组长的三网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领导和协调力度,领导小组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同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安全专责小组,专门负责三网融合信息安全工作。还有学者提出设立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委员会,各省区市分别成立相应的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及专职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专家指出,选择12个城市(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城市,这说明国家在推广三网融合上已经比较有信心,但在试点地区要谨防地方保护主义。为解决三网融合多头监管的问题,有必要对国外的三网融合监管模式进行分析,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逐步建立融合监管体系,可以先行在试点地区设立融合的临时监管部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成立融合的政府监管机构,最终建立适应三网融合需要的体制机制。

 原文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0-08/28/c_124929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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