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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刮起打击网络违法风暴

 

德国依法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德国人口为8228万,网民为6512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9.1%。德国通过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一方面保障人们享有《基本法》规定的通信和言论自由,同时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德国互联网管理旨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在发达国家中,德国是较早对互联网传播不良言论进行立法监管的国家。1997年出台的《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习惯上被称为《多媒体法》。《多媒体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人等等,是一部规范互联网行为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网络运营商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网络运营商如果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违法的内容。所以网络运营商有义务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例如色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

德国《电信法》和《多媒体法》都要求网络运营商保留其用户上网数据一段时间。警方和安全部门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安全,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向网络运营商索取相关用户上网信息,网络运营商必须依法提供。所以,在德国人们接入互联网,应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即一般所说的“实名制”。

英国互联网内容管理模式:政府牵头行业自律

英国互联网发展这些年快速而有序,网络色情传播等案件数量较少,一个叫“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机构功不可没。这是一个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在打击网络色情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英国互联网管理探索出一个良好的行业自律模式。

实际上,虽然英国有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法规,如《防止滥用电脑法》《数据保护权法》和《隐私和电子通信条例》等,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的威望却并不来自其中某部法规,而是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下来的。英国网络产业的各家企业都愿意自觉遵守互联网监看基金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信息流动绝不任其放纵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美国立法加强互联网管理趋势明显,仅在1996年到2001年互联网发展爆发期,美国就通过了《禁止电子盗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数位千年版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儿童在线保护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全球及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和《统一电脑信息传送法》等等,内容包罗万象。

在反恐问题上,美国安全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打击通过互联网散布威胁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恐怖信息行为。根据“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通过的《爱国者法案》,美国安全部门能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和互联网通信内容。法案还扩充了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管理网上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动,特别是与国外人士或政体有关的金融活动。

此外,美国国会一直在讨论是否要授予总统封闭互联网的权力。今年2月17日提交国会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中,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由此可见,美国的“互联网自由”与其一向标榜的“言论自由”同样具有很大局限,美国政府对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也绝不是任其放纵。事实上,依法实施网络管理,打击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互联网犯罪是国际共识,全球无一例外,美国也是依法管理没商量。

亚洲各国构造网络监管法律框架维护互联网秩序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行为,维护互联网秩序,亚洲各国不断地完善立法,构造网络监管的法律框架。

2005年10月7日,新加坡首次对两名在博客(网络日志)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旨在警告他人:网上言论自由也有限度。

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所谓煽动性行为是指煽动新加坡不同族群之间相互仇视和敌对,初犯者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高达3年的监禁。

近年来,新加坡屡出重典,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净化网络空间。在准入方面,政府规定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供应商、政党组织、宗教团体和其他拥有政治、宗教内容的网站,都必须向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申请许可证,保证遵从“互联网行为准则”,禁止出现破坏政治稳定和宗教团结的言行。许可证要求,网站如果提供政治或宗教问题讨论的公告板或论坛,也必须事先注册。这样,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了网上错误言论的产生。

在渠道管理方面,新加坡的《广播法》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某些特定网站的义务。根据互联网行为准则,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移除网站中出现的令人反感的内容,如宣扬色情、暴力、同性恋和种族仇视等的言论。供应商如不能履行义务将被处以罚款,或者暂停营业执照。政府还鼓励服务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协助用户过滤掉不适宜看到的内容。

在日本,多数网上论坛采取会员制,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ISP和版主也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滥用和侵犯。日本最著名的BBS"第二频道"在警方压力下以及经历大量民事和刑事案后,也于2003年开始保存网上发言者的IP地址等信息。日本预付手机则早已完全实施实名制。为避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发法律纠纷,并节省人力,日本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开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这样,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1995年,韩国国会就修改通过了新的《电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2001年,韩国先后颁布“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内确立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近年来,韩国还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对于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信息、通过侮辱诽谤来损害他人名誉、反复发送可诱发恐怖或不安情绪的信息、网络赌博、放任发布对青少年有害的信息等行为,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一经核实后,可要求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站管理者进行删除或限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处以刑罚或罚款。

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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