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创新大会期间,印发了《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科研人员最关注、社会反响最热烈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形成5个方面28条改革举措,将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同时提出了若干具有突破性的改革举措。
经系统梳理该文件,发现有十项措施是此次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的亮点。
一是按照科研经费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取消财政预算评审程序。
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三是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四是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五是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的报销问题。
七是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八是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竞争性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九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改革,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十是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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