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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2018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下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通过网站发布的形式,对企业和厂商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详细内容如下:
 
一、销售哪些设备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销售备案的设备范围为“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销售备案。应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在国内生产、销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要求,可在工信部官网www.miit.gov.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中查询,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二、在2016年《条例》修订发布前,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2016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已经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三、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如果需要备案,需要提交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还是整机设备的信息?
 
答: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该设备是否应当取得型号核准。2014年3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对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使用管理及型号核准相关情况有详细规定,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的型号核准要求请查询上述文件,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68009200/68009208。
 
如果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则销售该设备应当办理备案,并提交该整机设备的型号核准信息,但无需提供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信息。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商是否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答: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1.如果生产商有对外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给产品用户、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以及销售给国美、苏宁等综合性卖场,开设并运营网店,或以招标采购等方式销售给用户,则生产商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2.如果生产商只负责生产,生产商所在的企业内部有专门负责销售的单位,各自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未经过市场流通,只是经过系统内部交易,则生产商无需办理销售备案,由负责专门销售的单位办理销售备案;
 
3.如果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生产(即代工),B公司负责设备的市场销售,则A公司无需办理受委托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案,B公司根据上述1、2不同情况办理备案。
 
五、进口商进口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国内销售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六、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如何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
 
答:可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打印,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主体编码或二维码可标明在网络店铺首页。
 
七、如果市场经营主体没有面向消费者的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只有内部办公场所,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如何标明?
 
答:可由负责办理销售备案相关工作的人员以适当方式保存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的纸质版或电子版。
 
八、变更备案信息后,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是否也会变更?
 
答:不会。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与市场经营主体一一对应,备案信息变更不影响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公众可在销售备案信息平台通过搜索备案主体编号或扫描二维码,查询该主体已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
 
九、将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销售给使用模块的设备生产商,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要求,“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需单独进行型号核准,“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对于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销售时应该办理销售备案,对于未单独进行型号核准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需要申请型号核准,并由销售该最终设备的办理销售备案。
 
十、市场经营主体如何算是完成销售备案?
 
答:市场经营主体在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提交某设备的相关设备信息后,即视为完成该设备的备案。但如果销售主体信息或销售的设备型号信息发生变化,应按照要求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十一、总公司、分公司是否都需要备案?同一企业的不同实体店由谁备案?
 
答: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谁销售谁备案,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来判断是否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总公司和分公司如果都有销售业务,则都需要办理销售备案;同一企业的不同实体店如有各自的营业执照,则都需要办理备案。为方便各经营主体统一管理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销售网点等,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可以实现同一账号管理多个市场经营主体的功能。
 
十二、如何访问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
 
答: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的网址为“http://xsba.miit.gov.cn”。
 
本文转载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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