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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发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并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办法规定,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办法还规定,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八年。

办法明确指出,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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