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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保护今起有法可依 |
来源:经济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制定或者修改侵权责任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时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等作了严厉的刑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网络信息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一些法规、规章。但总体看,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从去年开始,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总结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经验,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在决定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表示,这个决定草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致赞同出台这个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做好网络管理工作要把握五大重点:一是制定有关用户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手机用户身份管理的部门规章;二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励和支持技术研发,提高用户电子信息安全水平;五是进一步畅通举报受理机制,鼓励公众对侵害用户电子信息安全、发送垃圾电子信息等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与此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用户网络身份管理问题,赵志国表示,工信部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
就公众关心的网络反腐问题,李飞表示,一些公众担心出台这个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这是没有必要的。未来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
另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介绍,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实际已在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起草修改也已有几年的时间。”袁曙宏说,办法在细化决定内容、落实决定具体规定的基础上,争取早日出台。
原文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5096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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