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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委在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重新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免收相关费用的情况;认证机构受申请人要求,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等内容。

对收费单位提出要求: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还指出:认证认监委应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标志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和收费行为。同时,要科学合理划分产品认证单元,优化认证、检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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