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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要堂堂正正 不要羞羞答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4日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地位。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政府标准,由政府主导制定。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这是一种新型的标准体系。市场标准除了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外,其承载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创新。
 
公众对团体标准不应该陌生。自从2015年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来,团体标准就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2015年以来,国家标准委启动了39家社会团体试点,目前已有984家社会团体公布了1817项团体标准。
 
11月2日,即新法通过审议的前两天,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了一项社团标准《无人值守商店运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笔者理解,社团标准应属于团体标准的一种。
 
《指引》的发布,适逢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明确之际。但是有关这项标准的报道却值得玩味。如“行业标准(即《指引》,笔者注)可以说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从更高的层面来重视和推动行业发展,国家标准的早日出台和实施应该会是一个很好的契机”等表述。让人疑惑,《指引》究竟是团体(社团)标准,还是行业标准?为什么还要国家标准早日出台?
 
报道还提到,这项标准“是受某某部某某司所托”。需要解释一下,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团体标准很正常,这也是今后团体标准项目的来源之一,但并不会改变其团体标准的属性。而且,团体标准项目最重要的来源,应该是团体自身,是团体中大部分成员的需要。如制定这项标准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足以承担制定团体标准的重任。
 
因为团体标准是个新生事物,所以其制定、发布往往能引起媒体的关注。从报道中不难看出社会各界对于团体标准认知的误区,一是经常将团体标准与行业标准混淆,甚至出现“国家行业标准”这样不伦不类的说法。更严重的问题是,很多团体标准立项时,就是瞄准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的,似乎制定团体标准仅仅是权宜之计。否则,新闻报道中不会出现所谓“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说法。
 
无论所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四级”标准,还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5种标准,标准本无高下之分,只有水平高低之别。对于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任何一项标准,只要将其放到合适位置上,就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国家对团体标准寄予厚望,社会对团体标准充满期待。至于团体标准是否要“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这不应该是团体标准制定者热衷的事情。如果行业需要、国家需要,在某项团体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情。
 
用《指引》说团体标准的事,未必完全合适。但不得不说的是,团体标准就是团体标准,要堂堂正正;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已经明确,不必羞羞答答。至于团体标准的制定者想方设法地要将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其中有制度层面的深层原因。相信随着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施行,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以及相关制度改革的深化,破题之日可待。希望团体标准的制定者乘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发布施行之势,踏踏实实地做出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的、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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