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参与海外直接投资。但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少企业也遇到了重重阻力,导致投资计划夭折。这其中遭遇到“国家安全审查”阻力的不在少数,中兴和华为在美国市场投资的屡屡受挫就与它有关。2012年,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华为及中兴通讯引发的对美安全威胁问题》报告指出,“中兴、华为在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上所产生的设备条款将会破坏美国国家核心安全利益。”这一报告中,出现了“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核心安全利益”等词语。那么,美国政府对这些词语如何定义,它们又如何影响我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呢?
◆国家安全与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资源
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Exxon-Florio(埃克森-弗罗里奥)法案,但该法案并未对“国家安全”明确定义,而是授予美国总统采取任何“合适”的措施暂停或阻止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活动的权力,从而为该词赋予了广泛的解释范畴。当时,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重点还集中于“对美国国防工业基础至关重要的产品或关键技术”。
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改变了国会对“国家安全”的认识。2001年10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提出了“关键行业”的概念,并在法案中进行了如下定义:“对美国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资产,不论实体的还是虚拟的,重要到如果这类系统或资产不运作或是遭到破坏将会对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公众健康或安全,或这些事项的任何组合造成削弱影响。”该法案还特别明确了属于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经济部门范畴,包括:电信、能源、金融服务、海洋、交通领域,以及“对维护国防、政府连续性、经济繁荣以及在美生活质量至关重要的网络和物理基础设施服务”。
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过2002国土安全法,确定由国土安全部负责认定关键基础设施。此外,国土安全部还将“关键资源”列入关键基础设施的清单之中,并且将这些资源定义为:“对政府和经济运作必不可少的公共或私营资源”。经过系列规定,国土安全部将18个经济领域(如关键制造业等)列入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资源的范畴。
2007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安全”的含义,新增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内容。
◆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机构,为总统服务,负责监督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通常来说,在接到关于外商投资的通知后,委员会有30天时间开展调查,45天进行审查,总统随后要在15天时间内就是否阻止外商投资活动做出决定,总统是唯一有权暂停或禁止外国企业兼并、收购及接管的官员。
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明确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所有“由外国政府控制或所有的经济实体发起的投资活动”进行审查。这一法案显著加强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和力度,在华为的几次收购审查案中,都能看到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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