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创新,近来“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全球信息与通信技术创新的带动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标准化组织将标准和专利进行融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其动机是为了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形成核心竞争力,再加上通过收取许可费供标准化组织成员有偿使用专利的合作模式,客观上可促进行业合作,推动产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标准专利方面,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一些诉讼,到底应如何才能运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许可原则,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均得到保障,找到最佳的专利运营模式,人们目前急需思考如何促进护航企业发展。
标准专利的诉讼案件在国际市场时不时发生,垄断纠纷案件占据很大比例,主要涉及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此,业内形成了两种代表性观点:支持方认为应借专利和标准融合后形成垄断形势,追求利益最大化;反对者则宣称,在涉及标准专利问题时,关键是防止滥用专利权。对于这种看法,有业内人士认为专利本身即是一种合法垄断,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利的作用才将专利应用到标准中,继而推进行业发展进程。但近年来,时有发生一些滥用标准专利的现象,甚至出现一些专利权所有人权利滥用的现象,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涉及标准专利问题,避免导致权利滥用和市场垄断。
专家认为政府应想办法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知识的积累,在专利运营层面上形成良性氛围。这样才能要避免标准专利被滥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打好根基才能面对化解危机
近两年,微软与摩托罗拉、美国苹果公司(下称苹果)与韩国三星公司(下称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都在业内吸引着众人的目光。这些标准专利案件都发生在行业巨头身上。这些在业界坐稳前几把交椅的“大佬”,是什么迫使他们纷纷选择以诉讼的方式将对手推上被告席,甚至不惜费时费力打马拉松战?
“收取专利许可费用是引发专利诉讼的主要起因。”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在谈到此类案件时认为,因为专利许可使用模式较为特殊,构成了专利持有人和专利使用方特殊的合作形式,由于专利技术牵扯到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容易激发双方的矛盾。“顾萍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对于行业巨头之间的标准专利诉讼,更多的是为了市场竞争和互相制衡,背后体现的是市场竞争的利益博弈。”
不少专利权人在遭遇涉及标准专利的诉讼都选择申请禁令救济,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钱上的损害赔偿,主张对方赔偿因侵犯专利权而造成的损失;二是要求法庭判决对方停止侵害,使得对方不能再销售相关产品。事实上,这样的案例不是少数,苹果和三星的系列专利诉讼中,多以禁售方式告终。今年3月,德国曼海姆地方法院就华为针对中兴通讯提起的SEP案件作出的判决中,裁定中兴通讯侵犯了华为的4G专利,所以中兴通讯4G基站在德国被禁售。
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AVS专利池管理中心标准组组长巫晓倩表示:“引起诉讼的重要因素是市场因素和企业本身的竞争诉求。专利现在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筹码。但在诉讼表象背后,应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产业的发展、企业竞争格局的变动。
相关企业随着企业间竞争不断升级,博弈手段不断变化,应不断学习提升应对能力,掌握竞争规则,从而良好地运用专利武器,为引领行业不断积累经验,有专业人士建议。
遏制滥用形成垄断局面
目前,业内对于专利标准问题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专利权应借助标准问题形成垄断,实现利益最大化。另一方则认为,须警惕专利借标准假冒形成垄断,造成滥用专利权。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都不赞同上述两种观点。“专利权本身是一种合法垄断,如果一味地把专利和标准捆绑起来,或将加大垄断的力量,这样做违反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相关法规。妥善应对专利许可,避免造成权利滥用,所以要根据客观事实区别对待,避免形成垄断。”李顺德说。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天武也表示,这两种观点都脱离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必须依法进行将专利纳入标准,以及纳入标准的专利如何获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禁令申请,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权人能否据此提出抗辩来免除禁令的惩罚等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专利许可过程中,被许可方因为一些专利权人设置了过高的许可费而倍感烦恼。越来越多的厂商因无法忍受高额收费,而运用司法或者行政途径进行反击,并获得成功。
不久前,历时近两年的华为诉美国无线厂商InterDigital(美国交互数字集团,下称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2000万元。在本案中,华为指控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的关键依据就是在许可费用上不公平的高定价以及要求“打包”许可。该案的判决,也让近几年饱受标准专利困扰的中国企业看到了希望。
谈国家标准为时尚早
近两年,国内在政府层面和行业自身都开始逐渐重视标准专利问题,我国也在陆续出台涉及专利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日发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并向指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征求修改意见,这也象征着我国专利标准掀开了新的一页。
“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是专利和标准的关系关键,国际标准制定要以核心技术作为基础。但现在很多国内企业还处于空白的现状,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还进入实质。所以,只有打好根基才有发言权。”李顺德表示。
英特尔公司作为世界著名的半导体芯片厂商,数百个标准组织曾邀请他们参与数以千计的标准制定工作。“英特尔有许多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标准,这也让英特尔有着格外强大的抗竞争技能。”谈到英特尔在标准专利运营方面的工作时,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王洪彬说到:“如果某个厂商向英特尔主张其专利权,英特尔先会分析该厂商的产品涉及哪些标准,英特尔是否拥有那些标准的必要专利。如果确实如此,英特尔会指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专利。双方很可能达成和解。”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已在信息技术领域开展专利运营实践,拥有潜力巨大的专利运营市场,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处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成功案例。要是涉及标准专利许可,应按照国际惯例来对待,不能以傍“标准”的心态处理,更不能将专利“放入”标准中作为打压对手的手段。在保证各方利益的同时,让市场竞争更为和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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