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当前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产业组织在创新体制改革及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与作用,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新课题。
WAPI产业联盟成立以来,在知识产权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有自己的一些体会。联盟成员在构成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协议及其鉴别、访问控制等基础安全机制领域,已形成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其中“实体鉴别”和“匿名实体鉴别”等多项技术提案被国际标准组织ISO/IEC接纳颁布为国际标准,成为我国在基础性网络安全领域的首批四项国际标准,填补了我国在ISO/IEC JTC1/SC6、SC27和SC31等三个分技术委员会技术提案空白。
在这几年的探索中,我们认为:
第一,产业联盟等组织,应明确其“产业的协调者、组织者和服务者”的身份,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架桥人”作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其中,如何妥善解决好“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的统筹衔接工作,让创新的活力充分奔流,是联盟工作的关键,也是联盟等产业组织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
正因为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创新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一方面,积极鼓励成员企业和研究机构持续完善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引导其拓展WAPI扩展标准以及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开发,鼓励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专利创新化管理。另一方面,积极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资讯平台服务,创造更多“走出去、引进来、联合创新”的机会。
第二,联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既要“有所为”,也应“有所不为”。
之前,社会上曾有“WAPI产业联盟在利用WAPI标准收取专利费”之类的说法。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在逻辑上和实际操作上都是行不通的。和国外一些有重要影响的联盟一样,WAPI产业联盟自身并不介入成员的知识产权事务,也不介入任何知识产权经营性活动。我们尊重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的正当利益,鼓励成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展开密切合作。针对产业成员之间、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联盟可以作为一个产业平台协助沟通,但具体知识产权应根据市场规律,由当事人/企业自行协商处理。
同样,对于WAPI产业联盟是否会像国内有些社会组织那样开展“专利池运营”的问题,我们认为,联盟作为一个产业组织,其适当角色还是“创新的协调者、组织者和服务者”,国外类似的联盟也并不从事“专利池运营”工作。
第三,在创新进程中,企业始终是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主体,是创新和知识产权舞台的主人公。无论是标准所依据的技术方案,还是具体部署应用的产品,其创新绝大多数均来自于企业。因此,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和经营事务也应是企业自己的事。
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联盟等行业组织作用的削弱,而是更加强调其协调作用,在标准技术研究制定方面,联合开展标准技术创新、共同进行专利申请。例如,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联盟通过组织成员企业建设WAPI奥运场馆项目,就促成了联盟内的七到八家企业,共同研发和申请了十余件专利。这些专利中,有些是两家企业共同申请的,有些甚至是五到六家企业共同申请的——这在其他联盟是非常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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