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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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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1-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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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刑法修正案(九)对维护网络安全实现新的立法突破,多处涉及网络安全,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首次明确了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刑罚,刑法修正案(九)涵盖了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的主要形态,加大了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惩处;
(2)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且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且情节严重”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4)扩展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除以前明确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类型,新的修正案增加了以下几类新型犯罪类型: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发布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同时,还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为犯罪行为。
(5)修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针对开设“伪基站”等新型犯罪的具体特征,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原条文,将“擅自占用频率”改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删除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等用语,并加大打击力度,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修改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当前,制造紧张氛围、引发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的很多信息属于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类信息很容易在网上传播、放大,刑法修正案(九)将制造、传播此类信息并造成后果的行为列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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