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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
认识标准,摆脱尴尬
【发布时间:2016-7-12】 【来源:WAPI产业联盟】
 
WAPI产业联盟  副秘书长  张璐璐
 
这些全社会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是被大大地普及了,这是件好事。可是,这个好事也常常引来尴尬事。因为社会上一出现什么问题,标准总会被首先问责,成为被告。有些人也习惯了拿标准说事,敷衍塞责,推过揽功,比如食品安全、比如环境、比如产品或服务质量等。

    为什么标准总会遇到尴尬?这与标准的社会定位直接有关。标准确实很重要,但标准有标准的性质和定位,标准可以支持政府的行政管理,但不是包打天下的灵丹妙药。标准的性质是规范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基础,标准的定位是约束市场行为客体的技术条件。标准不是法律,也不是技术法规,不能代替政府行政管理指令,标准可以为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但不是行政管理本身。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有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之分。所谓市场主体指的是“谁”和由“谁”来运作市场,当然是法人和自然人。他们的是市场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操作者;市场客体指的是什么,或者说在市场上有什么东西被运作,当然是商品。不但有成千上万种商品,还有为经营这些商品所做的各种劳务,直接的有以体力形式支出的劳动,间接的有以咨询、法律事务或会计事务等形式支出的劳务,这些也是商品,它们统称为市场客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为主体和市场行为客体之间的关系。为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需要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在通常情况下,政府依法来直接管理市场行为主体,即从事市场行为活动的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市场行为客体则不需要政府直接以行政手段来管理,而是要通过标准来加以规范。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市场行为客体是以海量的规模出现,且在运作过程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运行状况的变化,作为商品的市场行为客体也会频繁变化,政府仅仅使用法制的手段不仅鞭长莫及,也常常会时过境迁。那样做,其实是在做“管不了更管不好”的愚蠢事情。

    近现代历史表明,发达国家经过一两百年的摸索,终于总结出只能依据技术标准来对市场行为客体实行统一规范,用法律法规加技术标准的方法引导市场行为主体主动自愿实行对客体的约束和管理。这其实就是那只用来调节市场的所谓看不见的手,用这只手依优胜劣汰的原则来进行的调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干预太多,就会出现优不胜劣不汰的局面,使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受到影响。当然,各个国家都会面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动植物保护和公平贸易等方面的问题,有标准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的问题,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说对此都是要严加管理的。国际通行的作法是由政府制定技术法规同时引用相关标准的方式来施行管理。国际贸易组织即WTO也采用了这种方式。从性质上说,技术法规属于法律范畴,主要还是用来管市场行为主体——法人和自然人的,标准依然是管市场行为客体——商品和劳务的,二者在这里是统一步调,协同合作,各负其责的,这是国际普遍实行的办法,个人认为,我们国家在寻求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也当照此办理。

    为什么标准或标准化管理在中国常常会遇到尴尬的事?说到底,是由于各种原因,历史的和现实的,制度的和人为的,常常使我们出现逻辑上的混乱,我们往往把市场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混为一谈,管人(法人)管物界限不清,主观是不想分开,客观上又难以分开。其根源是政府把标准和标准化当作行政资源和手段,什么都想管,什么都要管,几年前曾经发布过“馒头国标”,以后又发过“火锅地标”,直到不久前还出现过“小吃标准”,等等……由于逻辑混乱,也误导了社会舆论,在许多人看来,标准应当把什么都管起来。一旦出事,不论是非曲直,统统拿标准来说事,向搞标准的讨帐。搞标准的则习惯向政府摊牌,一推了之。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就严肃指出了我国当前标准和标准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说:“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判断,既准确又深刻。

    何以摆脱尴尬?唯有在认识标准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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